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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邱薪瑋  
            吳適行  
被      告  廖素珠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然原告並未提出被繼承人廖文雄之子廖丁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亦未將廖丁龍列為本件被告,則當事人是否適格即有疑義。是以:
 1.原告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廖丁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註:地政事務所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僅為被告廖素珠所填載,然並無法院核可廖丁龍拋棄繼承之證明)
 2.被告廖素珠部分: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廖丁龍就被繼承人廖文雄之遺產是否曾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應檢附相關證據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