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劉美萍
劉美怡
莫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萍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具狀追加債務人為被告。
二、如有其他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列入分割標的,請陳報更正後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三、請陳報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案,並將更正後訴之聲明,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