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孝美
李迎緁
李妍榛
李嘉桐
李嘉茵
訴訟代理人 吳佳穎律師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李時宗
李治和
李瑞玲
李慧貞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靜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立分書部分尚待調查,是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陳孝美及被告李治和依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1項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