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歐昭廷
被代位人 廖達瑋即廖肇基
被 告 廖英揮
廖素淳
廖健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範圍及金額,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即債務)項目、金額,並提出證明影本。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