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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許力元  
被      告  甲○○  

            乙○○  

            丙○○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8中關於「00000-0000」、「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