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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張日順  


被上訴人    張日全  
            張日昇  

            張日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張春光、張巫阿甘所遺遺產,上訴人上訴聲明則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2項即分割張巫阿甘遺產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因分割張巫阿甘遺產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43萬937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172萬3748元×上訴人應繼分1/4=43萬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70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2萬6051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57萬1716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9萬865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0萬3734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2萬4342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7萬5302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4萬9128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萬4794元
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6萬9280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1萬5364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7866元
1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2萬3874元
1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1)
【繼承張春光而來】
3萬3626元
14
東勢區農會存款106元及孳息
【繼承張春光而來】
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