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宋芮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建嵐間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