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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簡○○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相  對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關於免除扶養義務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第74條、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別可明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
    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未據其繳納第一審程序費用。相對人於聲請人請求免除扶
    養義務時約為50歲(00年00月生),依內政部製作之110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臺中市60歲女性平均餘命為26.49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之規定,聲請人之該請求以10年計算,經核該程序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15472元(臺中市每人最低生活消費支出)×120 個月(即10年)=0000000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