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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遠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亦有規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005,00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