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
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61,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將繕本直接通知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