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4號
反訴原告 友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栚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順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