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李協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景富土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6,706元,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531,129元,上訴利益合計為1,837,835元(計算式:1,306,706元+531,129元=1,837,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