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480,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5,69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