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5號
原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已具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