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佑勳
訴訟代理人 周庭律師
葉韋佳律師
相 對 人 晨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瀅瀅
相 對 人 德和壓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相 對 人 楊文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2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5,462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受傷照片、國軍臺中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事業單位職災網路通報確認表、國軍臺中總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8月8日保職核字第112031017495號函文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