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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蔡宜樺 

相  對  人  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3,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