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賴律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賴律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520元(含職業災害補償154,520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影本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