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譚秋平 
代  理  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文 
相  對  人  林長佑 
            羅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卓錦毅因遭職業災害而死亡,聲請人為卓錦毅之配偶,爰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等負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1,015元計算式:職業災害補償118萬5,300元+喪葬費34萬6,800元+扶養費439萬8,915元+精神慰撫金250萬元=843萬1,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556元。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1日保職核字第113051612785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