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照明
法定代理人 陳花慕
相 對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相 對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劉照明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24日保職核第111021B58110號函二份、113年4月10日保職核第000000000000號函二份等影本與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正本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