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相 對 人 康師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雲苗
相 對 人 彭淑貞即博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保險出險通知單、工安會議紀錄、傷勢照片、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