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信富資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玲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消字第1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