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梁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