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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江珮玲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