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江豐屹即江豊屹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 0段0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
精讀 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
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
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