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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秦月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甄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秦月齡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697,818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作收入
    平均每月約73,517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
    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112度司消債調字第661號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薪資明細表、存摺影本等等為
    證。並有本院112度司消債調字第66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
    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