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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旭閔  
代  理  人  賴維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旭閔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
  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 1項、第151條第1、7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 2,195,898元,
  而伊前曾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前置協商成立(協商時債務 767,196元,債權人四銀行)
  ,分115期、利率 9%,自同年12月10日起每月繳納約10,000
  元,但尚有其他非金融機構之債務亦須分期清償,每月總清
  償金額45,840元,惟伊當時每月收入約38,240元,在扣除每
  月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無力清償,而於履行 2期後毀諾。是
  伊係因不可歸責事由,以致無法再履行協商條件。伊現每月
  收入約43,47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
  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財產及收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薪資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15號
  民事裁定暨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戶籍謄本、存摺影本等為
  證。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雖於110年1月20日曾與銀行成立
  協商,仍不能清償,且無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堪認真實
  。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