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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榆喬(即羅婉君)

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榆喬(即羅婉君)自中華民國 113年10月30日
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854,006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33,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
  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清單、債權人清冊、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630號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薪資明細、保險單資料、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630號聲請消債調解
  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
  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