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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立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苡瑄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法
定代理人徐旭東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簡志誠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住同
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