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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宗隆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
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