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宗隆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代 理 人 葉日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
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