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謝逢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列舉式■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業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開始■片語■(更生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百二十六庭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