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郭家茵即郭世慧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質上屬非訟事件,通說認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惟債務人聲請清算,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經法院裁定不免責,再以相同清算事由聲請清算時,應認無保護之必要,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以其不備其他要件予以裁定駿回。(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8號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有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可憑。詎債務人又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清算,此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稱:本次聲請清算與之前聲請清算之債權人都一樣,之前有還一些銀行,金額比較少,沒有新增的債權人,從頭到尾都是同樣債權人等語可資佐證,且經本院調閱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卷核閱無訛,可見本件債務人前經清算不免責確定之後,再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清算,應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