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育騏(即陳玉芬)
代 理 人 賴維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育騏(即陳玉芬)「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法扶)」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賴維安律師(法扶)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顔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