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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妙麗 

代  理  人  陳奕融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妙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 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5月2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於同年 6月2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
四、綜上,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