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許慧雯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許慧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慧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慧雯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