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盈佩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陳怡珊
洪碧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盈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