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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賴諭瑄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陳報創鉅有限合夥是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如是,應增列於債權人清冊,並補提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繕本1份。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8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顏佳惠」及「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顏佳惠」及「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11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顏佳惠」及「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顏佳惠」及「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顏佳惠」及「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聲請人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