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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