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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  請  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相  對  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7,有公司登記資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