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 請 人 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相 對 人 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5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7,有公司登記資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