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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及敘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亦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