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及敘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亦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亦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