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世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趙秀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