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
附帶上訴人 蔡睿臻
呂瑾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