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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由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憲



被  上訴人  李其員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指定送達地址並未合法送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是本件無從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