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吳淑淳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