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運通國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800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