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一、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