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