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7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祥麟等2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