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社區互聯網即翰城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木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固於聲請再審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