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温鋒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姜禮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