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四條規定,上開裁判費應加徵10分之5,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